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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姓女子遭民眾錄影檢舉違規停車,她提申訴,認為只是暫時停車讓車上乘客下車,但是,員警檢視檢舉人提供的多張照片,發覺鄭女併排停車場設備3分鐘,將原本開出的舉發違規理由「併排臨時停車」,更改為「併排停車」,罰款由600元提高為2400元,反而罰得更多。

 

高雄市警三民二分局接獲交通違規檢舉,指鄭女的休旅車8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河堤路停規停車,警方即依據檢舉照片,對鄭女開出「併排臨時停車廠設備」罰單。鄭女收到罰單後,103日向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申訴,稱是停車要讓車上乘客下車,且對當地路況不熟,不是刻意「併排臨時停車」,要求警方查明事實。

 

三民二警分局檢視檢舉人提供的4張照片,發現停車時間由下午249分到253分,認定鄭女的休旅車併排停車時間超過3分鐘,不應以「併排臨時停車場設備」罰600元來舉發違規,而應以「併排停車」罰2400元來開罰單,便將更改舉發理由寄通知書給鄭女。

 

鄭女發覺罰款不減反增,116日再次向裁決中心申訴,稱當時是臨時暫停,且駕駛人還在車上,請警察維持原「併排臨時停車」罰600元就好。不過,警方表示,依照交通部201631日函示,違規併排停車時間逾3分鐘,不能算是「臨時停車」,況且併排違停阻礙道路行車動線,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視線受阻而發生車禍發生,因警察只能依法舉發。

 

(聯合新聞網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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