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)男子游瀚甯在北市自強隧道狂飆超跑失控撞車,奪走2條人命。一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2年4月,高院今天改依過失致死罪,判刑1年2月。檢察官仍可上訴。
游男於民國107年7月7日清晨5時許,駕車搭載劉姓女友,與陶姓、施姓友人相約聚會,駕車沿至善路由西往東方向右轉至故宮路內側車道系統,駛入自強隧道後沿左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加速行駛,平均時速達123公里。
適巧有工人在隧道內施工,游姓男子行經施工處時,車速已達時速128公里,見狀緊急煞車閃避,仍因車速過快,失控撞上工人與工程車。
游瀚甯造成劉姓女友、張姓工人傷重身亡,另有2名工人受重傷,自己也負傷。
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,隧道僅限速40公里,游瀚甯等同以時速約100公里驟然掠過,造成的心理驚嚇與隧道內巨大聲響,足以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駕駛,已全盤影響隧道內用路人,達致生往來危險程度。車道系統
一審考量游男自首、與全部被害人和解而犯罪情狀顯可憫恕,依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,判刑2年4月。
案經上訴,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。二審認為,卷內事證無法證明游男與友人相約競速,且游男開始加速至發生事故歷時約14秒,時間上尚屬短暫,不具延續性,不符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要件。
二審也認為,無證據證明游男關閉電子式車身穩定車道系統,一審認定游男關閉系統,以發揮所有引擎動力,尚有違誤;一審認定游男車輛時速最高達170公里,也欠缺依據。而游男犯行並無顯可憫恕之處,一審予以減刑,自有不當,因此撤銷改判。
二審審酌,游男僅因尋求一時歡快,恣意超速行駛,導致2人死亡,但犯後坦承過失,賠償女友母親新台幣900萬餘元、張姓工人家屬800萬餘元,已盡力彌補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的傷害。
二審並審酌,游男女友的母親曾表明希望給游男機會,她對游男沒有怨恨,也知道游男很傷心、內疚等語,依過失致死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,但認為若給予緩刑,將未能對游男所犯有所合理應報,故不予宣告緩刑。(編輯:方沛清)1090526
(中央通訊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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